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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同志回应】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解答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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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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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祁门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01-03 11:49:40 信息来源: 祁门县教育局 浏览次数:52

  答: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命名为: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为体现学科门类和办学特色,可使用行业表述用语,如“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外文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中文名一致。

  实施标准前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的,可以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按变更。

  答: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不得用于办学;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楼层根据招生对象不同,小学生、中学生分别在4楼、5楼以下(含)。

  除此之外,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

  答:不可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须按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答:中华人民国境内和社会组织均可举办。个人举办者要求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社会组织举办者要求有中华人民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等。

  答: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答: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与任教学科及层次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答:不可以。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答:可以。但必须根据“一点一证”原则,按照属地审批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跨县域设立新的教学点,根据《设置标准》须对新设立的教学点重新进行审批,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地址办学。且教学点名称应加以区别,可表述为:课外培训中心(学校)有限公司分中心(分校)。

  答: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费用或者集资。

  答: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11、如何认定“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应试教学”“学科竞赛”“选拔考试”等行为?

  答:对应我市公办中小学教学进度和难度、学科竞赛及招生考试安排,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授课时间、培训进度、教材内容、教学内容及其他竞赛、考试计划进行认定。

  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同时,教育部开发了“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今后社会可通过进入该平台网站查询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监督其办学行为并对违规机构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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